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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131118號函】機關與廠商間的著作人格權歸屬議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日期:113-11-18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31118



令函要旨:

一、 政府機關 (下稱機關)委外辦理採購時,就委外廠商履約完成之著作,如何約定著作權歸屬,依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須先視廠商為自然人或法人而定,說明如下:


(一) 如廠商為自然人,依本法第12條規定,機關得與廠商直接約定履約完成之著作,以機關為著作人,由機關取得全部權利(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 如廠商為法人,因實際完成著作之人為廠商之受雇人或受聘人,廠商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須先依本法第11條、或第12條約定由廠商取得著作財產權,再由廠商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規定,將該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予出資之機關,機關始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或被授權人之地位,進而合法利用該著作。至於著作人格權部分,依本法第21條規定,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惟得與著作人約定行使之方式(例如:同意省略標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 來信所詢貴署為辦理委外案,就廠商履約完成之著作是否得約定由貴署取得全部權利(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一節,若本案廠商係法人者,依前述一、(二)說明,並無法直接約定由貴署取得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貴署僅能依本法第36條或第37條繼受取得著作權財產權或被授權利用,並與著作人約定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方式,因此,建議請廠商與實際完成著作之人(受雇或受聘人)約定將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歸屬於廠商(實務上應請廠商將該等著作權歸屬約定書交付機關),再由廠商將著作財產權讓與貴署,並與廠商約定著作人格權之行使方式(詳參本局「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一、適用於政府機關之委辦案件:(二)政府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項目2或3)。


三、 又機關辦理委外案時,有關著作權之歸屬應如何約定,是否由機關或廠商取得全部權利(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一節,建議貴署可視採購目的及公務需求,斟酌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必要,或採取與廠商約定授權機關利用之方式,以兼顧公務推動之需求及創作之流通;在著作人格權方面,亦建議宜尊重實際創作人之著作人格權,避免一律要求著作人不行使全部之著作人格權,


四、 至本局編製之「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最新版本為110年5月修訂版,歡迎自行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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