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傳智權的首件確定判決》
- gillden0309
- 6月5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號稱原住民族傳智權第一案的奇美部落訴原住民族委員會一案近日三審確定,奇美部落在第一、二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重國字第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重上國字第1號判決)敗訴後,雖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經最高法院宣判,駁回奇美部落的上訴(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7號),宣告原委會勝訴確定。
本件全案始因於原委會於2018年8月舉辦南島論壇時,商請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的知名國家級樂舞劇團-娜麓灣樂舞劇團在會上表演台灣各原住民族的傳統樂舞,原告奇美部落主張原委會此舉未經部落同意,侵害部落在2018年4月取得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權,並主張娜麓灣樂舞劇團跳錯了,觸犯部落禁忌、文化慣習,起訴請求原委會要賠償新台幣300萬元並要在媒體上刊登判決,嗣後又追加娜麓灣樂舞劇團所屬的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及當年得標該中心勞務採購案,負責替娜麓灣樂舞劇團投保勞健保的人力派遣公司。由於這是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立法以來首件訴訟案件,且被告還是這個法律的主管機關,法院和原委會均相當重視。
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南島論壇該展演並非原委會所為,而是文發中心,文發中心也不是原委會的行政助手,駁回了部落對原委會的起訴,部落雖然追加文發中心為被告,但被法院認為追加不合法,駁回追加,至於人力派遣公司的部分,法院認為公司既然只是人力派遣,就沒有指揮監督之權,故判決部落敗訴;部落之後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法院則更進一步,認為南島論壇在各國、各南島語族外賓都在的場合上展演奇美部落的樂舞,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對部落傳智權的侵害,雖然部落主張傳智權可分為創作財產權和創作人格權,創作人格權的部分不得合理使用,但法院認為政府從台灣諸多原住民部落的樂舞中,選擇奇美部落的樂舞在重要而嚴肅的國際場合展演,並未有損害部落名譽的情形,仍是駁回了部落的上訴。
奇美部落雖於第二審敗訴後上訴到最高法院,仍於5月底遭最高法院駁回,最終確定2018年8月南島論壇該次的展演並未侵害部落的傳智權。全案審理過程中,部落找來社會各界人士替自己發聲,包含學者和媒體,法院也有勸諭案件當事人試行和解,然最後未能成立,只有就人力派遣公司的部分,二審法院經本事務所代理該公司陳述意見時,認為該公司與侵權行為顯無關係,曉諭部落自行撤回起訴。全案就原住民族傳智權的案例或是合理使用的見解,均為全台灣第一件,具有司法史上里程碑的價值,可供後續類似判決參考。 判決連結: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111%2C%E5%8E%9F%E9%87%8D%E4%B8%8A%E5%9C%8B%2C1%2C20240730%2C1 判決連結: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V,109%2C%E5%8E%9F%E9%87%8D%E5%9C%8B%2C1%2C20220311%2C3
コメン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