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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淺談智慧財產權之NPE實務運作

文/鄧湘全 律師、陽昇法律事務所長

Covid-19疫情仍持續盛行,各種變種病毒諸如Alpha、Delta、Omicron到Omicron的亞型BA.5,不斷挑戰著美國、歐洲等頂尖藥廠的研發能力,以專利權保障藥廠利益,變成各國政府相當重視的事情。

專利權此等智慧財產權,在立法上被國家賦予兩種權利,包含「積極」授權給他人實施或利用的權利,但更重要的則是「消極」排除未經授權之人實施或利用的權利,擁有專利權的藥廠公司,除了自己實施對抗疾病的專利權外,交錯使用上述二種權利,排除其他藥廠競爭,也是智慧財產權相當重要的一環。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消極排他權利,或有認為不實施或利用智慧財產之實體權,就不該阻止他人去實施或利用,否則可能被冠以「專利蟑螂」或「著作權蟑螂」,此言容有偏頗。

姑且不論智慧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本即有排除未經授權者實施或利用的權能,此點在我國現行專利法第58條第1項、第62條第3項、第136條第1項、商標法第35條第2項、第39條第5項、著作權法第84條、第37條第4項,均有明文規定,如果智慧財產權人沒有這項排除權能,試問第三人為何要去請求授權?為何還要支付授權金?若逕行實施或利用者,沒有排除權能,第三人幹嘛花這個冤枉錢來取得授權。因此,比起積極授權的權利,更重要的是智慧財產權人的「消極排除」未經授權者利用的權利。

智慧財產權之非實施實體,在美國有個專有名詞稱為NPE(Non-Practicing Entity),就是自己不實施權利,而透過取締未經授權者實施之違法行為,來維護保障自己權利的公司或單位,很多負責研發的美國大學就是如此,自己不實施研發成果,但若有人未經授權就要逕行實施,各大學絕不吝於提起訴訟求償。

故取得智慧財產權授權,在這種維權行為普遍的先進國家,可說是大部份普遍瞭解的常識。然而在台灣、中國大陸等對於智慧財產權意識較薄弱的國家,諸如網路上任意下載、上傳他人著作的行為,自大學生念書以來就像是喝水、呼吸一樣自然,使用者支付授權費的觀念,可說權利觀念淡薄。美國時常在貿易談判上,希望台灣以民事懲罰性賠償、刑事徒刑遏止此等違法行徑,理由在此。

依據美國前述實務及我國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條文,在未有法律明文限制情況下,NPE自屬權利行使之一環。台灣NPE實務案例不多,還有許多面向可以討論,且由於智慧財產權屬於較專業之訴訟領域,我國未來修法設計或可要求NPE提起訴訟時,應委任專業律師為代理人,也可讓實務運作更為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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