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日期:113-08-0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30809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述「公播版」視聽著作(DVD),一般係指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購買該影片(DVD)之人得在授權範圍內「公開上映」之版本(有關公播版影片之著作權說明,請參考本局1100708、1051007b、990805號等歷來解釋);至於公播版影片得公開上映之範圍(包括時間、地域、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之約定等),則得由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代理商)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與利用人(如圖書館)約定,先予說明。
二、至於您反映圖書館不提供外借公播版視聽資料(DVD)一事,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只要圖書館取得的是正版之視聽著作,即可合法出借予讀者,與其是否為「公播版」無涉,惟圖書館仍得本於館藏視聽資料(DVD)所有人之地位決定是否外借。故建議您可將您的訴求逕向圖書館反映。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