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日期:113-08-2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30827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檢舉非法網站未經授權刊載您的小說一事,答復如下:
一、未經授權上傳他人語文著作至網站,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上傳者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又因中國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此中國大陸人民之著作,在我國境內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惟由於著作權法係採「屬地主義」,就特定著作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害等情事,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故來信所述之侵權事實在我國時,則適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您來信表示已透過電子信件向該非法網站發送侵權刪除通知,惟均未得到任何回應,建議您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檢舉(檢舉專線:免付費電話0800-016597)。
三、另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保留並提出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且個案之侵權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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