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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130830號函-教育授權軟體若目的外使用仍可能侵害著作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日期:113-08-3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30830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問題一,得否使用(設計網站)Canva教育版之免費圖源製作教材並上傳網路一節,如該網站提供之圖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則您下載該等圖案製作教材、上傳網路,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合於本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二、 查Canva教育版之授權條款係「免費提供 Canva - 教育版給高中(含)以下教職員、學生以及符合資格的學區和機構」,並標示不提供高等教育的教師及機構(大專院校)使用,故您須在符合前述授權範圍內利用該網站之圖案,始屬合法;否則,建議您應洽該公司取得授權,避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三、 所詢問題二,自行拍攝裝置藝術或公共藝術照片利用於教材中並上傳網路一節,按本法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只要不是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或為了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抑或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則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因此,倘所欲拍攝之裝置藝術或公共藝術作品屬於上述在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則您將其拍照並重製於教材中並上傳網路之行為,得依該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仍應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明示其出處。


四、 至所詢店家燈具部分,如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大量生產之「工業產品」,非屬本法所稱之著作,則拍攝前述燈具照片,並於自製之教材中使用,因非屬著作利用行為,並不會侵害著作權。


五、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所利用之圖案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利用行為有無逾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而構成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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