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日期:113-10-2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31024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自日本帶回60張同版日本歌手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因應國人個人使用需求,依同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若著作之輸入係屬「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且符合「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者,則該輸入行為即不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先予說明。
二、所詢欲自日本購買60張日本歌手CD附隨於行李中自行帶回,由於該等數量難認為屬於「供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輸入已超過「1份」之著作重製物,此一輸入行為恐將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規定而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後續若將該等CD加以轉賣或轉送,亦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負有民、刑事責任,特提醒注意。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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