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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評論網】《自由開講》不尊重著作權的政府,損害了誰?

洪國華,2016.5.5 自由電子報: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686128

 

台北市國稅局驚爆網頁貼圖抄襲美國卡通《動物方城市》,引來本土漫畫家和網友痛批,政府這種漠視著作權的態度,會讓台灣在國際上丟臉。甚至諷刺政府一方面要求市井小民尊重著作權,自己卻任意侵權,等於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面對這樣的指控,國稅局雖然承認當初這是因為經費不足,所以貼圖直接參考了知名卡通而設計,但有經過加工,所以主張沒有侵害著作權。殊不知,著作權侵權並不只限定形同抄襲的重製行為,就連未經作者同意的改作行為,也在著作權法的射程範圍內。

 

依照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例如說翻譯外國小說、改寫作品內容等等,原則上都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除非在成立合理使用的情形,例如,著作權法第47條允許政府在編寫教科書的合理範圍內,可以改作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或是如美國法院承認所謂「轉化性合理使用」,在改作程度與原作有相當差距的時候,就算未經授權同意,改作人一樣可以主張合理使用。只是,就國稅局網頁貼圖和原圖的相似性,可能連改作成一個新作品的創作高度都沒有,不要說主張「轉化性合理使用」、也未必找得到法律許可,最重相關承辦人有很高的可能被認定侵害著作權人的「改作權」、「重製權」等等權利。

 

只是,國稅局這樣的侵權行為,充其量也只是損害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在著作權法上述罪名全部都是告訴乃論,民事請求也只有當事人或被授權人才可以提起的時候,漫畫家為何會氣得跳腳?難道真的是認為政府自己侵權,卻又動輒以侵害著作權為由,限制人民使用著作的作法不公道,不僅過度保護帶有象徵資本主義的著作權霸權,而侵害了人民對於著作的「合理使用」嗎?不如是說,假設政府機關能以這種涉及侵權的方式,未花一毛授權金,就使用知名卡通角色來遂行施政宣傳時,就沒有必要再花設計費請本土漫畫家來創作未必能打出知名度的新角色來打廣告,減少了本土漫畫家承接政府標案的可能,他們才是因為政府這樣的侵權行為,真正受到不利益的被害人!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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