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定義,「文化創意產業」乃「透過智慧財產權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的產業」,而如果「智慧財產權」的生產,可以利用既有的「智慧財產權」為基礎時,就可以降低生產的成本,並且若可以降低供生產所用之「智慧財產權」的取得成本,整個生產過程也就會越順利,而這種利用「智慧財產權」生產「智慧財產權」的過程,就會形成產業。日本的動漫畫同人產業,長久以來大部分都是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以既有的作品為基礎創作同人作品,並舉行大型的同人誌販售會,而其中具有高度原創性的作品就可能投入動漫產業。雖然多數同人作品都是未經原作品作者的同意所為之改作,但原作者絕大多數時候並未去爭執這是否侵害自己的著作權,讓同人作者可以「無償使用」他人的作品來進行同人創作,時到今日,在日本各地隨處可見的同人誌販售會,已經可以算是一種產業,並且支持著整體動漫產業的發展。本文一開始試圖討論這種未經原作者同意創作同人作品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可能符合的合理使用之規定,並分析有無適用德國法和美國法容許嘲諷性著作的理論,而認為實體法上來說,無論是合理使用或是嘲諷性著作理論,都太過模糊而不確定,加上改作本身就可能侵害原作者著作人格權,而沒有合理使用的可能,因此,都無法說明為何日本同人產業為何可以產生和興盛。本文也試圖以目前常見的「無償」著作權授權契約,來分析在同人產業發展上之可行性,但無償授權的時候,也會禁止商業使用,根本上就讓同人作者無法公開販售自己的同人作品,也不利於同人產業發展。最後,本文則從日本動漫產業的經濟、歷史、社會、文化因素,認為儘管同人作家的行為違反法律,但原作者長久以來卻是有默契地不去行使自己的著作權,容認同人作家的行為,並且在日本著作權法也相當尊重著作人的主體性,讓同人作家可以在這種友善的環境下,不斷創作同人作品,也因此造就日本同人產業的發展。
壹、前言
一、資訊資本化
二、資訊的再生產
三、文化創意產業
貳、日本同人產業
一、何謂「同人」
二、同人產業的歷史
參、同人作品與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之理論
(一)大陸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日本法
(四)同人作品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二、嘲諷性著作(Parody)
(一)德國法
(二)美國法
(三)同人作品與嘲諷性著作
三、著作權授權契约
(一)締約方式
(二)開放性授權
四、小結
肆、日本同人產業之特殊性
一、動漫產業界的習慣
(一)法律經濟分析
(二)對抗美國文化入侵
(三)基於照顧新人的想法
(四)動漫畫和遊戲非主流文化
二、法律層面-告訴乃論
三、小結
伍、結論
陸、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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