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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帝雉號字體有侵害著作權嗎?

  華航首架空中巴士,因為外觀字體遭批評不夠美觀,而改成現行楷體的「帝雉號」又傳出法律風波,原來,是該楷體字體的著作權人文鼎公司主張,華航與廣告公司使用該字體在機身上涉及侵權,只是華航方面表示,經確認後有取得文鼎授權,且出示授權編號,並無侵權之情事,雙方各說各話,宛如羅生門。

  探究雙方發言,並非爭執文鼎公司與華航的廣告公司間有無授權使用,而是授權的範圍,是否及於於將該字體用以設計在華航「帝雉號」機身上。若屬於未授權範圍卻使用該著作,仍然會有侵權的問題。但字體著作,受保護的是「整個字群」而非「單一文字」,以文鼎公司的該楷體字體之著作權範圍,保護的對象就是該字體的中的「數以千萬個中文字」,而不是「每一個中文字」都有個別的著作權,換言之,取得一種字體的授權後,只要不是把「整個字群」的字體用來重製或設計新的字體,只使用其中少數文字,原則上不涉及侵權。這一點在智慧財產局歷來對字體著作權範圍、使用、侵權之函釋中,就有提到「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下併稱原創性)之整組字群,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從而單一電腦字型非屬電腦字型繪畫之範圍,故不得限制或禁止字型軟體中個別文字之利用。」(智慧財產局105年電子郵件字1050204b號函釋)

  況且,像是文字「字體」在人類日常生活使用的頻率極高的著作,如果給予很強的保護,讓著作權人可以對於他人在使用「字體」中的每一個字,都主張權利,必然會妨害「字體」使用上的普遍性,影響該字體著作存在的價值和公共利益。例如,著作權法對於「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對象,就考量到使用上的經常性,排除在著作權的保護之外,那麼,在字體著作之情況下,就算考量到字體設計者所投入的人力、成本,仍給予著作權保護,保護之範圍基於政策考量,也應大為限制,像是透過著作權法關於「權利限制」或「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排除著作權人的權利、豁免使用者的責任。亦即,在這次「帝雉號」事件上,華航或廣告公司只使用了文鼎公司該字體數以千萬計的文字中的幾個字,就著作之性質、所占整體著作之數量等要素來說,也應該成立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的存在,固然要考慮到著作人的權利,透過經濟誘因來使更多人願意創作新的著作,但最終還是為了讓著作提升社會的公共利益,如果法律的天秤過度偏向著作權人,忽略越多人使用下,著作才會體現其真正價值時,最終造成權利人利用著作權壟斷著作使用,可謂背離立法目的,失去存在精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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