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國華,2019.10.7,蘋果日報即時論壇
南方澳大橋公安事件,近日遭立委黃國昌質疑橋樑委外檢測資料有疑慮,要進一步調閱資料時,卻被交通部官員提醒資料涉及著作權,不能公開,讓黃委員相當生氣。姑且不論資料本身有無黃委員所說的問題,既然交通部官員敢拿著作權當理由,可得先清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要判斷是否與著作權有關,得先釐清這些檢測資料有沒有著作權?著作權人是誰?調閱資料的行為涉及那些著作利用行為?是否要經過著作權人同意?著作權人可否拒絕?
首先,檢測資料的「數據」是沒有著作權的,因為著作權法只保護精神創作的成果,科學實驗基於可再現性,同樣的實驗方法,不考慮誤差,理論上不應該因為研究者而有差異,除非研究者造假,刻意美化數據,投入了「創意」在裡面,既然非屬「創意」,數據就不受著作權保護。受保護的,是研究者對於數據的「事後分析的圖文」、或是數據表格的規劃、編排等「呈現方式」。機關要主張著作權,應針對南方澳大橋檢測資料彙整的整本委外研究報告,或是報告的文字分析結果,不是「檢測資料」的數據。機關不能主張涉及著作權,所以連檢測數據都不給。
其次,黃委員要調閱資料涉及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立法機關在符合一定要件的利用行為,是不必取得到著作權人授權的,即著作權法第44條前段所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要將著作權法當成不提供資料的擋箭牌,恐怕得再三思。
而且,這份檢測報告應該是依照政府採購法的勞務採購結案成果,向來依照採購契約的慣例,著作財產權會歸屬於採購機關,不是執行單位。機關本可基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同意整份報告重製成紙本提供給其他機關、甚至放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例如彙整諸多政府委託研究結果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網站上面就陳列了諸多機關委託結案報告。那麼,會不會有機關不願意公開呢?當然也是有,例如有些機關委外研究的報告內容,與機關首長的施政目標相違背時,自然不會公開在網站上自打耳光,或者是研究成果涉及國防等機密時,也不會公開全文結案報告。但立法機關基於監督行政機關的依法調閱請求,行政機關不得任意拒絕,否則會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而有被送監察院懲戒的風險,著作權法可沒強迫著作權人有不得授權著作公開傳輸、重製的保密義務,要拿著作權法來抵擋立法權的調閱請求,恐怕錯解著作權法了。
行政機關如果真的要硬起來,不提供任何資料,恐怕只能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抗辯調閱聲請沒有經過委員會的決議,或認為就算不提供,立法院也不可能通過將機關人員移送監察院糾正的決議,原本是要促進文化進步為最終目標的著作權法,是無法成為機關保密需求的特別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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