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新聞報導,有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修正《著作權法》,允許著作權人得請求法院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規定,以保障國內著作權人的權益,由於草案精神和四年前引起重大爭議的智慧財產局「封網草案」近似,自然再次引起網友強烈反彈,如果今天政府可以用侵害著作權為由來封鎖網站,未來難保不會基於其他理由來如法炮製,限制人民知的權利與言論自由,批評這根本是網路白色恐怖復辟。
觀諸立委草案的內容,是認為雖然現行法允許著作權人可以對於侵權網站提起訴訟,但因為對方處於境外,光是起訴或是要以假處分、假扣押進行保全程序,都找不到人,等於實際上無法透過訴訟加以救濟,因此乾脆直接降低著作權人提起保全程序的門檻,除允許著作權人在沒有確定勝訴判決或是撤回執行之前,就能取回擔保金之外,一方面還允許法院透過電子文書傳送方式送達通知,一方面明文規定法院的可以透過指示TWNIC封鎖該網站。白話來說,就是和智慧財產局當初要以行政處分,封鎖網站的做法類似,權利人不需要取得確定判決,也不要一直押個擔保金在法院,就能夠達到封鎖侵權網站的企圖,雖然立委可能認為形式上還是法院下的裁定,不是身為行政機關的智慧財產局所為,但說真的,著作權爭議專業到必須成立智財法院與智財局來處理時,允許權利人得以事後取回擔保金的保全處分,來發動效力極為強大的封網聲請,本身就有疑慮,更不要說,看似草案內容,允許權利人只因為一個侵權的頁面,就請求封鎖整個網站,設計上全未考慮比例原則;並且,相較於網路散布猥褻物品、兒童色情、毒品或槍枝等違禁物來說,著作權法本身刑責不重,在前述物品都沒有明確要求政府應封鎖相關網站的情況下,著作權法首開先河,有無絕對的必要性,也令人質疑。
再者,現行著作權法當年在美國壓力下,早有規定「通知取下」機制,讓權利人可以通知網站管理員等ISP業者,將網站上的侵權資訊取下,ISP業者像是Google或是Facebook也都會依循上述規定,主動或是依照權利人聲請,將各類侵權資訊移除或是封鎖,速度比起行政機關與法院處分或是裁定更形快速,甚至快速到時有誤判,發生無辜的使用者慘遭惡意檢舉,被暫時停權的情形。如果立委認為有必要修改著作權法,那起碼也應該是在證明既有「通知取下」機制處理無效果的情況下,再允許著作權人透過法院救濟,否則不就是架空上述規定了嗎?
最後,也是最根本的問題在於,草案雖然說是要保護國內業者,但相較於美國或是日本來說,台灣是否已經轉型到主要以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為生產工具的國家?所以有需要修法積極保護業者的這個生產工具?或者說仍停留在使用外國著作為主的消費型國家呢?在沒有考慮到廣大網友的意見的情況下,草案就偏向權利人方面,驟然立法,恐怕國內業者未蒙其利,使用者先受其害,更不要說草案和既有的「通知取下」機制一樣,很難考慮到網友可能存在的「合理使用」空間,在一味保護權利人的同時,使用者的權利,難道就要因此被置之不顧了嗎?
正如草案所說,數位科技日新月異,間接說明了網路巨大的影響力,但既然影響如此巨大,絕不可能只憑立委的一個草案、修改一個條文,就要賦予著作權人或是政府如此巨大的權利,來限制無數網友們在網路上瀏覽資訊的權利,更不要說,在網路資訊多少都帶有著作權標記的情況下,允許以著作權侵權為由來封鎖網站,形同是允許著作權人封鎖任何網站,或許,在權利人的財產權要受簡便救濟管道的利益來說,無數網友知的權利或是言論自由更應該受到保障,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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