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手一台智慧型手機的時代,上班工作通常都會用它來拍攝照片,工人用手機拍攝施工現場,教師用手機拍照記錄有沒有學生缺席,那麼如果這些照片受著作權法保護,那誰擁有照片的著作財產權?如果勞工和雇主一言不合,離職而去,勞工可以利用在職期間所拍攝的這些照片嗎?很多時候離職員工會使用這些照片來和前老闆「競業」,這時候會有遭追究著作權法的刑事或民事責任的風險嗎?近日就有新北地院的一件判決,提到某淨水公司前員工遭公司提告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例可供參考。
在這起事件中,被告是某淨水公司的員工,入職時曾和公司簽署員工智慧財產權暨保密同意書,約定職務上或與職務有關的著作,由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依照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是允許勞工和雇主就職務上著作約定歸屬的,所以在被告簽署前述同意書後,只要是被告在職期間的職務上著作,就都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本件被告也確實有在職期間於施工安裝淨水設備時拍攝的照片,原本雙方相安無事,直到被告在112年4月17日從公司離職後,自己到網路上張貼前述安裝淨水設備的照片,表彰自己也有提供安裝服務,讓前老闆覺得自己的員工怎麼離職之後要和自己打對台,才以侵害著作財產權為由,對這位前員工提起刑事告訴。
被告在偵查的時候表示,之所以會於離職之後使用在職期間拍攝的照片,是為了離職後想兼差,照理說在職期間的照片屬於職務上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依照前述有效的同意書的規定,應該歸屬於公司所有,員工嗣後使用如果非屬合理使用,很可能侵害著作權,而應受刑事法院追究責任,或許是法院認為這種案子沒有用刑事追究責任的必要,法院認為這照片只是個素人拍的,沒有專業技巧,更沒有擺拍,總之就不能表現出創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的精神成分在裡面,不算是著作權法上的「著作」:「……本案照片雖為被告任職於OO淨水公司時拍攝之施工照片,然本案照片內容為一般安裝淨水器、過濾器之過程,僅如實呈現拍攝時之實景,對被拍攝對象並無任何構圖、角度選擇及調整、擺設或其他拍攝技巧之運用,無從看出其拍攝手法表現出獨立思想而具獨特性,任何人持自動相機或手機處於相同位置為拍攝,亦得或得相同或相仿之結果,並無任何藝術上賦形方法可言,殊難認本案照片足以表現拍攝者之個性或獨特性,是本案照片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被告將本案照片上傳至『OOOOO達O網』之行為,即無從以違反著作權法之罪責相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智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總而言之,法院藉由否認素人拍攝的照片屬於著作的理由,駁回了檢察官主張被告侵害前老闆就該照片著作財產權的起訴,迴避了被告離職後與前老闆的競業問題,言而總之,就是這張照片沒有著作權,所以原則上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前老闆若有其他主張,可能就要循民事管道才能解決了。然而如果照片並非素人所拍,法院實務上是不乏承認照片具有著作權,而對被告論以刑事責任的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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