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140829號函】以歷史照片訓練生成式AI的著作權議題
- gillden0309

-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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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日期:114-08-2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40829
令函要旨:
一、有關來信說明欲利用歷史圖像照片(攝影著作)訓練AI,按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34條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50年,以今年(民國114年)為例,如係63年12月31日前公開發表之攝影著作,因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而屬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
二、復按本法所稱「改作」,係指以翻譯、改寫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行為(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因此,前述著作若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將其用於AI模型訓練,縱其訓練之結果為數學參數與權重所組成,仍與上述「改作」有別,惟其訓練過程(包括資料收集、資料預處理、模型訓練及優化等)中,均可能涉及「重製」原始資料之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三、至來信說明AI模型生成階段中,「模型是依據其已習得的抽象概念與參數組合進行全新創作,而非從訓練資料庫中『拼貼』或『重組』既有圖像元素。…生成之圖像與任何單一原始訓練圖像之間,未達『實質相似』程度,或其相似部分僅為不受保護之客觀事實(如歷史建築樣貌、時代服飾風格等)」,如未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則不涉及「改作」行為,該生成結果自不生侵害原始訓練資料著作權問題。
四、惟若使用者僅將AI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就既有著作加入新創意而達到另為創作之程度,仍可能涉及「改作」行為而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建議AI開發者提醒使用者留意,以避免後續法律爭議,併予敘明。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改作或侵害著作權,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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