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公司文件傳給朋友的著作權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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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會和親朋好友分享自己的工作生活,有些粗心大意的民眾甚至會在對話中附上工作成果,殊不知這可能違反公司的保密義務,姑且不論工商秘密的部分,如果所傳送的資料是被認為構成著作權法上的著作時,有沒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呢?
依照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將自己工作上的照片、投影片、報告書放在社群軟體時,似乎會有違反上述著作權法規定的疑慮。最近就有一則判決提到這個議題。
該案是一名產品設計師,任職於某設計公司期間,將客戶委託設計的產品設計圖的簡報檔,發給家人和朋友看,遭公司發現後認為這算是洩密行為,所以提告他刑法洩漏工商秘密罪、著作權法違法重製罪,並經檢察官起訴,一審由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資料所存放的硬體欠缺合理的保密機制,員工任何人都可以進出該處存取該硬體,甚至也沒有證明有和被告約定保密協定,所以不具有工商祕密的適格性;至於著作權法之部分則成立合理使用,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的家人朋友沒有從事類似工作,只是傳給他們看看,並無影響公司的潛在市場,且被告抗辯只是問問它們哪個設計圖好看而已,別無他意,故判決無罪;然第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結果則不同,智財法院認為構成公開傳輸罪,且不同意合理使用,認為這可能影響公司的潛在市場利益;雖然本罪屬於輕罪,然第二審是廢棄了第一審的無罪判決,依照國際公約或是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可以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再次將本案翻盤,認為只是傳給家人朋友,怎麼算是公開,二審法院竟判決違反公開傳輸罪,顯然適用法律有誤,又發回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更審時法院認為既然最高法院不同意公開傳輸,那回過來判違法重製罪就好,只是也沒再討論一審判決無罪的合理使用之問題。
由於更審判決仍屬於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狀況,所以法院仍然諭知被告可以提起第三審上訴,預料就合理使用之部分將會是攻防重點,特別是同樣的事實,一審和二審的法律適用完全不同,就是否影響公司潛在市場的合理使用判斷基準,都大有可以做文章的空間,或許要看最高法院就此部分怎麼給大家一個答案了。然言而總之,千金之子坐不垂堂,如果是公司的資料,還是不要隨便洩漏,以免發生勞資糾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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