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版權物訓練生成式AI的合法性
- gillden0309

- 9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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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OpenAI、Grok、Gemini等生成式AI的出現,許多行業已經開始用AI做為生產工具,甚至取代原本勞工的崗位,許多團體紛紛透過社會運動或是法律手段發起抗爭,想阻止產業利用AI,著作權法就是AI業者和抗爭團體鬥爭的一個領域。抗爭團體認為生成式AI在訓練過程中,使用了既存的人類作品,這些作品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所以這樣的訓練過程應該是違法的。然而AI業者則主張,即使訓練過程使用既存著作,亦屬於合理使用。
目前智慧財產局在這方面並沒有明確給出答案,如2025年6月的電子郵件字第1140625號函只提到:「由於生成式AI模型於訓練階段,可能會大量利用他人之語文著作進行學習,雖其生成成果與他人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之機率不高,但目前仍無法完全排除其發生之可能性。因此,您利用生成式AI生成之課文(文章)或將其再改寫後之課文進行教學活動,仍不排除可能因該AI生成之課文與原始著作構成實質近似,此時如逕行作為商業性質之使用,恐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可能會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疑慮。」,該函只提到若使用者利用生成式AI與既存著作具有實質近似,且為商業使用,則可能有侵權之疑慮。
之所以智慧財產局態度如此曖昧,一方面是為了考慮到既有著作權人的保護,一方面則是考量生成式AI科技的發展。以歐洲、日本來說,傾向於是前者,因為生成式AI業者主要是美國或中國大陸,歐洲、日本基於自身利益考量,無須站在他們那一邊,特別是歐洲、日本的內容產業本來就是著作權法下的既得利益者,若容許拿既有著作去合理使用,訓練生成式AI,徒然便宜了美國或中國大陸的AI業者,且對自身產業工作者是嚴重的打擊。反觀,美國在此方面態度就不同,有法官直接裁定表明訓練過程屬於合理使用,儘管美國自己也是內容產業的大國,然目前世界主要的生成式AI也是出於美國之手,自然不可能如歐洲、日本一刀切,全盤否認生成式AI。
台灣的著作權法基於國際政治、經濟、現實考量,通常都會依循美國的腳步,儘管本身屬於大陸法系,法律架構與歐洲、日本較為接近,然主管機關前述曖昧的態度,某程度上就表明了台灣居於中立的立場。然AI產業到底是泡沫,還是能取代人力的現代工業革命,或許未來會有比較明確的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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