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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教師重製教材的著作權法問題

  • 作家相片: gillden0309
    gillden0309
  • 4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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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有某知名國考補習班老師涉嫌未經授權重製他人著作為教材,被地檢署認為違反著作權法而起訴,且經檢察官調查後發現,該老師的教材與原來的著作高度相似,認定確實有侵權事實,當然最後是否構成侵權,仍待法院認定。


  就教學使用的部分,著作權法雖然有規定如第46條第1項:「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然這是對於依法所設立的各級學校而言,通常不包含補習班這種非屬正規學校教育的機構,補習班教師若編纂教材涉及利用他人著作,可能要退而求其次,主張同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第65條第1項:「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然限於合理範圍內可以合理使用,較各級學校教師是「必要範圍」內得阻卻違反的範圍為窄。既然是「合理範圍」,如果高度近似、高度雷同,可能就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此類補習教材涉及抄襲的案例其實並不罕見,特別是著作權法本來就有廣泛的刑事責任,民事侵權行為往往都和刑事犯罪掛勾,故不少刑事案件都有討論到,例如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罪。被告於104年7月至同年11月底,擅自重製本案盧澔化學教材後,編印成本案賴理化學教材,再分別於104年7月至105年5月底,在易禾補習班鳳甲分班,於000年0月間,在北大補習班小港分班,以上開賴理化學教材作為補習班上課使用,被告基於單一意思決定,陸續所為重製、散布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多次行為,均係侵害同種類法益,時間緊密,客觀上應以包括之一行為,加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論以包括一罪之接續犯,各均僅論以一罪」、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勵德補習班於應徵老師、行政人員時、定期開會時,均宣導禁止使用並無標頭之教材或試題,而該『標頭』甚為明顯,一望即知其有無,被告莊菫桐自難諉為不知其有無,且原證4封面下方,以深色方格標示『弘碁資訊社出版,請勿翻印』,亦甚為明顯,均如前述,然勵德補習班老師○○○竟仍將如原證4所示內容,交付被告莊菫桐影印,亦即,勵德補習班至少仍有兩位受僱人聯手共同非法侵害原證2之著作權,且被告莊菫桐於前述光碟影片及其譯文,在勵德補習班之櫃臺公開場合,向前來之陌生人即原告表示:『如果有就印給你』之意旨,足見勵德補習班之內部控管,出現極大漏洞,被告林建孚對於所屬職員、受僱人,至多僅口頭告知不得侵害著作權,而無實際付諸行動查核員工究竟有無違反著作權之情事,亦未派員佯稱消費者實際檢驗抽查究竟有無違反著作權之情事,更未訪談多數學生及其家長,以明所屬授課老師有無分發交付欠缺勵德補習班『標頭』之教材或試題等事實,任由所屬老師○○○將非法重製物分送課堂學生,並任由被告莊菫桐得以將侵害原證2之重製物,公開販售予隨機前來櫃臺洽詢之任何不特定第三人,是勵德補習班負責人即被告林建孚選任被告莊菫桐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至少已有過失,自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莊菫桐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補習班老師製作教材固然可以參考其他人的著作,但要注意著作權法第52條的規定,在合理範圍內才能使用,如果超過這個範圍,除了民事責任外,還能還會被檢察官起訴,負擔刑事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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